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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框架初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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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正在成为化解医疗纠纷的良策。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司法、卫生、保监部门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同时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继医患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诉讼之外的第四种医疗纠纷处理方式,是总结各地医疗纠纷“大调解”经验,促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一项制度性建设。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根据《意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在县(市、区)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不搞一刀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等予以规定。

  《意见》提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意见》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应由设立单位解决。《意见》要求,各地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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