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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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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6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了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被废止。山西省贯彻《食品安全法》高层座谈会日前召开,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参会,并与专家一起对新《食品安全法》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新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专家解读说,以前在电视广告上,大家经常能看到食品厂家打出国家免检产品的口号。但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因此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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