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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新规:各省须建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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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6日讯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将实行全程监管,各省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疗机构须通过这个平台采购药品。昨天,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签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新颁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要求,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有特殊需要的,须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医疗机构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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