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系我们 人力资源 营销网络 招标信息 产品中心 新闻动态 天龙文化 企业简介
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将有规范
http://www.lntlyy.com 公司新闻

  发现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停用

  药品进入医疗机构后如何进行质量管理,以前国家层面没有一个专门的管理办法,这一状况将有改变。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医疗机构药品的购进、储存、调配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发现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暂停使用。同时,要建立报告制度,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前,医疗机构不得将上述药品销售、销毁、退回企业。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利用医疗广告进行药品宣传和推荐,配制的医院制剂不得发布广告;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互联网等形式对药品进行广告宣传和推荐;医疗机构不得以邮售、不开具(或伪造)处方销售、柜台开架自选、义诊、试用、展销会以及互联网交易等其他方式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药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临床试验用药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调配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拆零药品的包装袋上必须注明 “请在医嘱使用期限内服用”字样,并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医疗机构名称等内容。医疗机构应建立效期药品管理制度,按照“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发放药品。

  征求意见稿强调,除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外,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合法企业购进药品;在储存药品时,应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

打印此页】 【返回】 【顶部】 【关闭
 全文快速搜索:
 招商信息检索:
 招标信息检索:
 招聘信息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备案编号:辽网药信备字(2025)00138号
关于我们 | 公益活动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辽ICP备15018051号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6号1-12-4  丽阳商务大厦A座1204  邮编110057  电话:024-86223333
copyright(c)2008-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 wonder
网站的总访问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