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卫生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自8月1日起,省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完成。9月1日开始,所有非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必须全部退出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必须按采购合同注明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同时,各级医疗机构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为契机,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长预警和处方点评等制度,严禁医务人员开大方、滥用药等不良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目前,黑龙江省集中采购药品已正式挂网,采购平台交易系统也已顺利启动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