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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与高等药学教育的责任及变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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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药学教育,是面向未来的事业。对于高等药学教育界来说,社会发展趋势,医药领域的变化趋势,国家执业药师管理政策的变化趋势,是高等药学教育机构在制订今后的工作计划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因为这对未来高等药学技术人才数量、质量需求有着巨大影响。尤其在药学技术人才市场已经变成买方市场的时代,高等药学教育机构更应该研究、适应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对药学技术人才质量和数量的需求,培养出能够适应未来形势需要的高等药学技术人才,只有这样,高等药学教育机构才能够真正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才能够在激烈的教育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大幅度提高公众的药学保健水平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之一

  党和国家已经提出了我国在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奋斗目标。没有健康,不可能实现小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其中包括了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明显提高。提高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不可或缺的分目标。

  公众享受药学保健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众的健康水平。然而,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人民所享受的药学保健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要尽快缩小这方面的差距,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从现在开始就着力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药学服务在公众保健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问题;药店药学服务及药房药学服务水平低的问题;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管理问题;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经济问题;高素质药学服务人才数量匮乏问题,等等。

  因此,在未来的几十年中,提升全民药学保健水平,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执业药师是保证药品和药学服务质量,切实提升公众药学保健水平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药学技术力量

  执业药师是国家对执业药师实行职业准入控制制度的产物。根据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执业药师的定义,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点:

  ——执业药师的基本准则: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报告。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药物治疗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回首历史,自古以来,人类疾病的诊断和用药治疗工作,一直需要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来进行,从事这项工作的人不仅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是其他人不能替代的。早在1407年,意大利热那亚市的《药师法》规定,只有获得执业药师执照的人,才能经营药房,才能配制各种药剂,同时规定了对药房和执业药师的要求。这可能是最早的法律意义上的执业药师。

今天,源于600年前的执业药师管理模式已经被欧、美及多数亚洲国家和地区普遍施行,几乎在世界各国,执业药师这一职业领域绝对不可以自由进入,必须通过法律对进入者的资格、执业行为等予以严格、有效的管制。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几乎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施行的执业药师职业准入控制制度。

  在我国,2002年9月15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因此,执业药师是保证药品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保证人民健康必要的、不可或缺的和不可替代的药学技术力量。也就是说,没有执业药师,难以保证药学服务质量;没有执业药师,难以提升公众的药学保健水平。正因为如此,美国FDA宣称:假如我们没有(执业)药师,必须创造他!

  执业药师立法,将通过法律赋予并维护执业药师保证药品质量和提供药学服务的业务和权利

  药品是关乎公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执业药师职业是关乎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职业。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保护公众健康,世界各国几乎都是通过立法来保持执业药师应有的专业素质和法律、道德素质,赋予并维护执业药师垄断性的保证药品质量和提供药学服务的业务和执业权利,规范和监督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

  在国外,早在600年前,西方国家就意识到了执业药师这一职业对于公众生命和健康的重要性,并采取了职业准入控制制度——登记注册制度,同时,加强了对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的监管。

  今天,欧、美、澳及亚洲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瑞典、丹麦、瑞士、意大利、西班牙、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菲律宾等国都早有执业药师方面的法律。

  旧中国在20世纪40年代就颁布了《药师法》(此药师等同于执业药师)。

  今天,在我国的台湾省,《药师法》已经施行了半个多世纪,在香港、澳门地区,也都早有执业药师方面的法律。

  在世界范围内,执业药师、执业医师、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职业领域的进入,都普遍受到法律形式的准入控制。

  在我国,除会计法之外,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我国最早的职业准入制度。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执业医师法》也都早已陆续颁布施行。但是,唯有执业药师仍迟迟未立法。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至今仍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没有上升到应有的制度层次——法律层次。

  执业药师立法,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保护人民健康的宪法原则;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和建立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决定;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符合“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治国执政爱民理念。因此,只要我们从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反对、拒绝或阻碍、拖延执业药师法的出台。

  我国的执业药师立法工作已经开始,基本立法思想是:通过法律赋予执业药师垄断性的保证药品质量和提供药学服务的业务和执业权利,如药品质量管理;审核医师处方;监督处方调配;用药咨询;药品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等等,禁止其他人擅自从事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的药学服务业务,同时提高并严格执业药师职业准入的学历和专有要求。可以预见,“执业药师法”的出台,将改变执业药师作用难以发挥、地位低的状况,提升药学服务水平,形成新的药学保健模式,迎来药学保健事业健康发展的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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